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消费者丢车 大酒店补偿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叶长杉

  ■维权原因:消费者开车前往酒店KTV唱歌,消费完后发现自己的汽车不翼而飞。
  ■维权经过:消费者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得到合理赔偿。
  ■维权结果:经过一审、二审,经调解后,车主获补偿12.5元。
 
  酒店消费:越野车丢了车主索赔
  今年2月1日23时55分,温岭的江小姐驾驶着自己的丰田小型越野车与几个朋友来到位于温岭市繁昌路某大酒店娱乐消费。江小姐把车停在酒店正门前该酒店的停车场内后,便去了酒店的KTV包厢。次日凌晨1点30分,江小姐发现自己的越野车没了踪影。
  江小姐有些措手不及:“这车值30多万,而且刚买没多久,这说没就没了……”江小姐在几个朋友的帮助下,把整个停车场找了个遍,结果还是没有找到。
  “这车肯定是被偷了!”在朋友的提醒下,江小姐立刻向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了案。然而,丢车的烦恼似乎才刚刚开始。江小姐觉得,她的车是停在大酒店的停车场被盗的,那么酒店就理应要承担责任。
  酒店则认为,酒店并没有和江小姐签署过任何形式的保管合同,而且江小姐停车也是免费的,至于被盗应该去找小偷论理,而不是来找酒店赔偿。
  双方的分歧在争吵中越来越大,万般无奈的江小姐向温岭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大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31万余元。

  一审判决:大酒店赔偿31万余元
  官司一开打,这事儿似乎有些复杂了。大酒店认为这根本就不是赔多少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赔的问题。
  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江小姐认为,既然到酒店去消费,酒店当然就要为顾客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现在车是在酒店的停车场被偷的,酒店要全赔。
  江小姐此言一出,作为被告的大酒店不乐意了。他们觉得,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这个贼偷车速度相当快,似乎就是拿来了另外配制的钥匙开了车就走,动静一点都不大,旁人看到也会认为是车主把钥匙给了朋友叫朋友来开车,这样就没法设防了。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偿保管的只有在保管者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犯罪分子是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盗窃,在酒店的正常管理情况下根本就无法掌控,所以酒店方不存在重大过失的问题。
  而江小姐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是不是无偿保管不应该单看停车这一具体事件中有没有收费,“我到酒店是来消费的,而该停车场是附属于大酒店的,所以我把车停在该停车场并不是无偿保管”。
  温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大酒店为方便消费者、招揽生意而给顾客提供停车服务,是附属性服务,这种附属性服务是酒店所提供的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的一部分,存在着潜在的可得利益,因此,对于消费者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酒店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7月,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酒店赔偿江小姐车辆损失费311300元。

  二审调解:车主获补偿12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酒店方感到不满意,随即向台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在历时3个多月的二审拉锯战中,台州中院也感到颇为难办,因为他们面临的正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一审判决把酒店保管客户的车辆看成是主服务以外的附属服务,是服务合同的固有内容之一,但问题是,就消费者私家车的停放保管问题,双方毕竟是没有合同的,甚至连口头合同都没有,保管车辆也是免费的。把酒店的保管车辆义务看作是消费服务的合同内容之一,毕竟仅是法院依职权的自由裁量的结果,法律对这种情形的赔偿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今年11月中旬,在法院的调解下,这场拉锯战终于有了结果——酒店一次性补偿江小姐12.5万元。

  维权支招:
  目前,法律上对由酒店或娱乐场所免费保管的消费者的车辆失窃赔偿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车主在前往消费时,务必保存停车的相关凭证,最好能以合同的形式将权利义务分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